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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/09/01 【最新資訊】衛生福利部︱預告修正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」第八條︱增加「未滿6歲」的基準

衛生福利部 

預告修正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」第八條

 
︱聽覺功能鑑定,增加「未滿6歲」的基準︱
 
【六歲以上】
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45.0%至70.0%,或一耳聽力閾值超過90 分貝(含)以上,且另一耳聽力閾值超過48分貝( 含) 以上者。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者, 以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。
 
【未滿六歲】
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22.5%至 70.0% 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者,以 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。六歲以上不適用本項基準
 
 
本次修正的草案,茲為應民眾需求,參考相關專業醫學會及專家意見,考量六歲前階段,係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之黃金期,應及早參酌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或身心障礙證明,據以提供相關資源、治療或服務,以改善其黃金期之語言學習發展,爰修正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」第八條,於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、鑑定向度、程度分級與基準「第二類眼、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」之鑑定向度「b230聽覺功能」障礙程度1(即輕度),增訂未滿六歲之基準,並明定本次修正之附表二甲,自111年1月1日施行
 
上述訊息將於111年1月1日起施行,若期間及辦法有相關異動,實際施行政策請以公部門之公告為主。【本篇訊息.僅供參考】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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